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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帮不法分子,打着“职业索赔人”旗号,在江浙一带多家知名超市,将临近保质期商品藏匿至过期后购买,然后以举报相要挟,迫使超市交出财物。有的不法分子“吃相”更难看,直接向超市索要财物。这样的一帮人前天站在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记者获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案,该案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后,金山法院审理的首起涉嫌“以职业索赔为名”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沪上法律专家指出,从“知假买假”到故意引诱卖假,从正当索赔到恐吓威胁,从一赔十到索要“保护费”、“顾问费”,“职业打假人”已游走在刑事犯罪的边缘,刑法可以考虑介入。
公诉机关指控
据公诉机关指控,近年来,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打着“职业索赔人”旗号至至上海市、浙江省的华润万家、世纪联华、吉买盛等数十家超市,将临近保质期商品藏匿至过期后购买(将即将过期商品混在离过期时间比较长的商品里),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使超市面临巨额罚款的方式要挟,迫使工作人员交出财物,或利用恶势力的影响在未购买到过期商品的情况下直接向超市索要财物。
案件经过
2018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至金山区朱泾镇世纪联华超市,在未找到过期商品的情况下,以要回家过年等为借口,强行向超市工作人员索要食用油、饼干等商品,价值共计1000余元。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林至金山区朱泾镇华润万家超市将几条临近保质期的无糖口香糖藏于保质期较长的口香糖中,2018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林、陈某平、江某萍、王某权经事先预谋,至金山区朱泾镇华润万家超市,分次购买上述已经过期的3条口香糖后,向超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钱款2400元。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超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又经常纠集,以要挟等手段在金山区各超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超市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属恶势力人员。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当庭自愿认罪。
金山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相关报道
“职业打假”有黑恶化倾向
去年10月13日,“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推送一篇报道引发反响。内容如下:
2018年10月12日,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召开“职业打假人刑事边界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就现下异化的“职业打假”行为的规制问题展开研讨,有专家提出,对于目的非法、手段非法、后果对社会有危害的“职业打假”行为,刑法可以考虑介入,该观点得到在场多位刑法学者支持。
据介绍,2014年,上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系统收到的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一共867件,占到当年投诉举报量的1.9%。
三年后,2017年全年该系统收到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有41201件,占当年投诉举报量的17.9%。
而2018年上半年,职业打假的投诉举报量达到惊人的61939件,占同期投诉总量的30.6%。
从这些数据就可以看出,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在总投诉中的占比量都在急剧上升,已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会议透露,目前“职业打假”存在三大问题:维权异化为恐吓威胁、滋扰行政执法、举报投诉背离社会监督的初心。经过分析后考虑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个层面采取一些规制措施。
在民事法律层面,首先要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对“消费者”的定义上,对于一次性大量买入或多点多地多次买入的行为人是否认为是“消费者”还需进一步讨论;
其次,对于“知假买假”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否可以区别对待。在行政法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是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刑法方面,对于“职业打假”行为刑法第274条的敲诈勒索罪是否有适用空间。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讲师苏敏华博士分享了她正在研究的“职业打假”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
她认为“职业打假”有三大明显特征,首先“职业打假”在目的上有很强的逐利性,并非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对象选择上有很强的功利性,“打假”对象都不是有真正质量问题的商品,因为真正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能需要经过检测,费用高、时间长,不符合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会选择具有非实质性瑕疵的商品,比如广告夸大、标签问题等;
最后,“职业打假”有黑恶化倾向。而“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则包括影响营商环境、浪费公共资源等问题,行政机关和法院成为被利用来给商家施压的手段。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绍谦认为,对于目的非法、手段非法、后果对社会有危害的“职业打假”行为,刑法可以考虑介入,比如索要“保护费”、“顾问费”的,属于目的非法应当入刑,对于要求“代购”问题商品属于犯意引诱行为本身违法,也可以入刑,而捏造事实、公开散布不实消息的,则可以用刑法中的损害商业声誉、商品声誉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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